正常產及剖腹產都屬於給付範圍,但若非經醫師判定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
前胎剖腹產之孕婦,原則上仍應優先嘗試自然生產,惟經醫師專業判斷不適合嘗試自然生產,或因自然生產不成,經醫師判定而實施之剖腹產,得予給付。
非經醫師判定而自行要求施行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超出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正常產及剖腹產都屬於給付範圍,但若非經醫師判定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
前胎剖腹產之孕婦,原則上仍應優先嘗試自然生產,惟經醫師專業判斷不適合嘗試自然生產,或因自然生產不成,經醫師判定而實施之剖腹產,得予給付。
非經醫師判定而自行要求施行之剖腹產,則以定額方式給付醫療費用,超出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依據健保法規定,公司應於員工到職三日內為其辦妥加保手續,因此員工到職時不論其投保記錄是否中斷,均先予辦妥加保手續,仍可發給健保卡。
但應轉知員工儘速依中斷投保期間身份,到適當投保單位加保,例如:中斷期間如為其他公司、行號或機關之員工,應至原單位補辦投保手續。
員工中斷投保期間如果是工會或農會會員,則應至工會或農會補辦投保手續。
員工中斷投保期間沒有工作,但有眷屬可以依附,則應至眷屬身分之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續。
如果員工中斷投保期間均不符合上述狀況,則應至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補辦投保手續。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是以「費用發生」的年度報列費用。
因此民眾在「今(103)年繳納」102年度股利所得、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不能做為今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應於明(104)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始得列為健保費的列舉扣除額。
民眾就醫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依醫院層級別之「經轉診」收取:
(一)在醫院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至原醫院之首次回診。
(二)分娩出院後六星期內至原醫院之首次回診。
(三)住院出院後一個月內至原醫院之首次回診。
(四)因為病情需要,持診所看診醫師開具的轉診單,前往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看病。
※另外,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等弱勢民眾,還有接受健保預防保健服務,仍然享有部分負擔的優惠,也就是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維持不變,請安心就醫。
(一)當新生兒依父親或母親投保所屬投保單位為第1類至第5類者,新生兒的投保通知寄送其所 屬之投保單位,讓投保單位知悉該新生兒依附被保險人投保及開始扣繳健保費;另將新生兒的健保卡寄至依附投保的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二)當新生兒依父親或母親投保所屬投保單位為第6類者,將新生兒的健保卡寄至父親或母親的健保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需門診及住院者。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2.被保險人如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並就診,回國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支付標準: 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本局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前一季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標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請領手續
1.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 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2.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1)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其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原出具之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註明與原正本相符字樣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正本之原因〉
(4)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本。
(5)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6)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注意事項
1.門診單1份2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單。住院申請書1份2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
2.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門診單就診及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門診及住院診療者,仍得使用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
3.門診單及住院申請書限當年內使用,逾期未使用者,由投保單位自行銷毀,不得再使用或外流。 4.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本局核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被保險人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得逕向本局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6.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7.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經審查手續完備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定。
1.失蹤滿六個月者。
2.喪失投保資格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外籍人士居留期限屆滿)。
對於同一診斷,需連續施行下列特殊服務項目治療時,稱為「同一療程」。
一、同一療程的服務項目︰
(一)西醫
(1)簡單傷口,二日內之換藥。
(2)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復健治療、皮症照光治療、非化學治療藥物同一針劑之注射、術後拆線、尿失禁電刺激治療、骨盆肌肉生理回饋訓練、肺復原治療。
(3)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之治療:血液透析(洗腎)治療、精神疾病社區復健治療、精神科心理治療、精神科活動治療、精神科職能治療、癌症放射線治療、高壓氧治療、減敏治療、居家照護。 (4)自首次治療日起至次月底前,六次以內治療:9歲(含)以下兒童之西醫復健治療。
(二)牙醫
(1)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同牙位治療性牙結石清除、同牙位牙體復形(補牙)、同牙位拔牙治療。
(2)自首次治療日起六十日內之治療:牙醫同部位之根管治療。
(三)中醫 自首次治療日起三十天內,六次以內之治療:針灸、傷科及同一診斷需連續治療之脫臼整復。
二、就醫程序︰
病患初次診治辦理掛號時,於健保卡註記一次就醫記錄,繳交一次部分負擔費用,同療程第二次後(含第二次)之治療,不必再於健保卡註記一次。
除復健治療(簡單-中度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外,病患也不必再繳交部分負擔費用。
三、其他注意事項︰病患於診療過程中,因病情變化,無法繼續原訂的治療處置,由醫師重新診治時,則不屬同一療程範圍,請按一般就醫程序掛號就診。
您好:若您是第一代油症患者(6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各科別住院免收部份負擔。
對於持轉診單就醫的病患,當次就醫的門診基本部分負擔費用不會增加。
另外,在醫院門診手術後或住院病患出院後,1個月內(以出院次日起算,不含例假日)的一次回診,也視同轉診,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不會增加。
也就是說,每張轉診單只能使用1次,轉診後第2次的就醫,則比照未經轉診的標準來收取門診基本部分負擔。